袁移贞、许定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24执215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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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24执2155号之一案件名称
袁移贞、许定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昌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昌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袁移贞;许定达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 江 省 新 昌 县 人 民 法 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浙0624执215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袁移贞,女,1955年01月22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所地新昌县。 被执行人:许定达,男,1963年12月0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住所地新昌县。申请执行人袁移贞与被执行人许定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624民初4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袁移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许定达支付申请执行人袁移贞执行款50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 641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05月27日向被执行人许定达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许定达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许定达名下无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和有价证券。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许定达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险(保单编号为2005330624S42015002178),共计划扣人民币12646.46元,扣除罚款1000元后,尚余11646.46元,截至2021年9月7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11646.46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许定达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许定达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许定达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袁移贞,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被执行人许定达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浙0624执2155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杨婷士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 记 员 俞 璐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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