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宏格、陈发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0326民初41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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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326民初4123号案件名称
林宏格、陈发巩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平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林宏格;陈发巩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326民初4123号 原告:林宏格,男,196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陈发巩,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 原告林宏格与被告陈发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林宏格因需收集其他证据为由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林宏格申请撤回对陈发巩的起诉,系其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林宏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林宏格承担。 审判员陈上冲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万** 代书记员应培雷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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