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志平、杨平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恢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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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903执恢114号案件名称
唐志平、杨平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益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唐志平;杨平安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03执恢114号申请执行人:唐志平,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益阳市人,住益阳市赫山区。被执行人:杨平安,男,1960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湘阴县人,住湖南省湘阴县。申请执行人唐志平与被执行人杨平安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1月29日作出的(2017)湘0903民初30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平安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唐志平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唐志平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3月1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杨平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杨平安名下有银行存款11128.91元(已扣划)、无证券持有数额、有工商登记信息但名下公司均为认缴出资暂不便处置、有收益类保险但保险价值较低暂不便处置、有车辆但未能扣押。2021年4月22日向不动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杨平安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收益,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对被执行人杨平安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唐志平,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平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唐志平未能提供。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唐志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500000元,尚有1488971.09元未执行到位(已收取执行费10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杨平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唐志平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文 武审判员 龚盛林审判员 陈立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姚海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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