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康庄、戴超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11执95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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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211执956号之一案件名称
郑康庄、戴超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波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郑康庄;戴超杰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211执95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郑康庄,男,1995年02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现住宁波市镇海区。 被执行人:戴超杰,男,1996年12月1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江苏省通州市。 申请执行人郑康庄与被执行人戴超杰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11民初34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郑康庄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戴超杰返还申请执行人郑康庄装修预付款395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5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6月7日向被执行人戴超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戴超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戴超杰逾期未全部履行。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戴超杰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公积金及住所地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戴超杰名下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公积金、股权和保险等财产,被执行人戴超杰名下银行账户部分有少量余额,本院已依法扣划了1025元并予以冻结,扣除执行费5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人郑康庄受偿95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戴超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戴超杰拒不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戴超杰作出了司法拘留15天及罚款1000元的决定并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郑康庄。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戴超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11执95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磊 审判员张发生 审判员陈增富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陈可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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