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华飞、安伟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86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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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执865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华飞、安伟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晋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华飞;安伟恒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3执8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华飞,女,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恩林,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系申请执行人刘华飞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安伟恒,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本院在执行刘华飞与安伟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2日向安伟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20)冀0183民初333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伟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伟恒名下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双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根长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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