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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华飞、安伟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183执86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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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183执865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刘华飞、安伟恒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晋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晋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刘华飞;安伟恒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83执8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华飞,女,1990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恩林,男,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青县,系申请执行人刘华飞丈夫,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安伟恒,男,199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晋州市。本院在执行刘华飞与安伟恒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5月12日向安伟恒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20)冀0183民初3332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伟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安伟恒名下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尹双凯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李根长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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