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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智慧、周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93执3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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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93执337号
  • 案件名称

    马智慧、周东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马智慧;周东;董常礼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93执337号申请执行人:马智慧,女,1976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甘井子区。申请执行人:周东,男,汉族。197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甘井子区。被执行人:董常礼,男,1971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大连甘井子区。申请执行人马智慧、周东与被执行人董常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23日作出的(2019)辽0293民初3195号,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董常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智慧、周东借款5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利息,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2019年11月10日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驳回原告马智慧、周东的其他诉讼请求;由于被执行人董常礼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马智慧、周东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受理。案件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4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2、2021年4月、6月,两次利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信息、收益类保险进行了网上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3、2021年5月1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大连银62×××399账户516768.00元,实际冻结2500.86元。查封期限自2021年5月18日至2022年5月17日;因申请人暂不申请扣划,故不予支付。4、2021年5月11日,将被执行人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5、2021年8月11日,因申请人申请前往大连市不动产,查询董常礼房产变更情况;2021年8月23日股票、基金、债券查无开户记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冻结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采取网上财产查控、实地向有关机关查询被执行人动产及不动产所有权情况、向申请执行人搜集线索等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董恩利人民陪审员  田 甲人民陪审员  臧懿敏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呈附:相关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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