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文志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603民初42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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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603民初4295号案件名称
淮北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文志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淮北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代文志;李想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603民初4295号原告:淮北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濉溪路。法定代表人:刘金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月侠,女,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祥梅,女,该公司员工。被告:代文志,男,1984年2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被告:李想,女,1981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原告淮北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代文志、李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北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淮北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北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当事人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北家天下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萍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邢艳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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