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兆美、王友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403执94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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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执942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兆美、王友凤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兆美;王友凤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9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兆美,女,汉族,1943年11月3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王友凤,女,汉族,1969年7月17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兆美与被执行人王友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友凤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友凤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王友凤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3、本院依法查封拍卖被执行人王友凤名下位于袁庄珠江××南侧××新村××#201(不动产权证号:皖(2020)淮南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房产,该房产经一拍、二拍后均为流拍,无款项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兆美同意以房产抵付。现因被执行人王友凤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本院依法对该异议申请进行审查。申请人执行人张兆美同意待审查完成前,暂不抵付该房产。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张兆美,其到院后未能履行。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兆美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张兆美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76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10000元(已收取0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国宏审判员 黄 慧审判员 钱家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韩同炀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403执94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兆美,女,汉族,1943年11月3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被执行人:王友凤,女,汉族,1969年7月17日出生,安徽省淮南市人,现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兆美与被执行人王友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1、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王友凤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友凤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王友凤名下无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财产。3、本院依法查封拍卖被执行人王友凤名下位于袁庄珠江××南侧××新村××#201(不动产权证号:皖(2020)淮南市不动产权第××号)的房产,该房产经一拍、二拍后均为流拍,无款项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兆美同意以房产抵付。现因被执行人王友凤向我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书,本院依法对该异议申请进行审查。申请人执行人张兆美同意待审查完成前,暂不抵付该房产。4、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张兆美,其到院后未能履行。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张兆美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张兆美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76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10000元(已收取0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国宏审判员 黄 慧审判员 钱家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韩同炀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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