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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伏利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681执1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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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执1200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伏利奇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汨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伏利奇;伏洋;刘元香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681执120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汨罗市屈原路46号。法定代理人:甘冠军,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伏利奇,男,1967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伏洋,男,1990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刘元香,女,1969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681民初600号民事调解书,在执行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伏利奇、伏洋、刘元香金融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伏利奇、伏洋、刘元香至今未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下列义务:1、由被执行人伏利奇、伏洋、刘元香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389,500元及利息81,135.97元,后段利息按月利率8.7%从2019年11月28日起至清偿之日止;2、案件受理费4,180元,由被执行人伏利奇、伏洋、刘元香共同承担。经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伏利奇、伏洋、刘元香已向申请执行人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动履行100,000元并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湖南汨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申请解除账户和限消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21)湘0681执1200号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巢 烨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黎尚俊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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