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前彬、汉中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02民初68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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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02民初6848号案件名称
王前彬、汉中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汉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王前彬;汉中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702民初6848号原告:汉中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汉台区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3705。法定代表人:张晓乐。被告:王前彬,男,住汉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汉中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前彬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王前彬已交清物业费,现原告汉中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中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汉中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汉中朴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 琴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 助理 刘 璐书 记 员 郭燕妮 1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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