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丑永平、李锦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3022民初7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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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3022民初75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丑永平、李锦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阿克陶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阿克陶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丑永平;李锦超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3022民初757号之一原告:丑永平,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工程承包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戈鹏,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锦超,男,199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之荣,新疆北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疆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幸福路108号绿源大厦1103室。        法定代表人:姜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甜,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丑永平与被告李锦超、第三人新疆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丑永平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丑永平以补充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丑永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2.60元,减半收取计666.30元(实收666.30元),由原告丑永平负担。        审判员    杨桂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乔鑫书记员    涂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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