丑永平、李锦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3022民初75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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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3022民初757号之一案件名称
丑永平、李锦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阿克陶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丑永平;李锦超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陶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3022民初757号之一原告:丑永平,男,1974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工程承包人,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戈鹏,新疆朱玉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锦超,男,1991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务工人员,住重庆市垫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之荣,新疆北翰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新疆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州阿克陶县幸福路108号绿源大厦1103室。 法定代表人:姜昆,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甜,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丑永平与被告李锦超、第三人新疆富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丑永平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丑永平以补充证据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丑永平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2.60元,减半收取计666.30元(实收666.30元),由原告丑永平负担。 审判员 杨桂芬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乔鑫书记员 涂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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