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金聪故意伤害罪解除强制医疗审查刑事决定书(2021)粤0303刑医解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粤0303刑医解2号案件名称
林金聪故意伤害罪解除强制医疗审查刑事决定书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强制医疗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林金聪案件缘由
故意伤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三百零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三百零六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解 除 强 制 医 疗 决 定 书(2021)粤0303刑医解2号被强制医疗人林金聪,现在深圳市康宁医院强制医疗。法定代理人林美连。2021年8月16日,本院收到深圳市康宁医院转来的申被强制医疗人林金聪提交的《申请解除强制书》,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被强制医疗人林金聪称,其入院前有幻听、幻想等症状,经过医院系统治疗,其已没有任何不适。出院后在服药治疗方面遵循医嘱,按时按量服药,以确保疾病不再复发。经审查,被强制医疗人林金聪自2019年8月28日起被送至深圳市康宁医院进行治疗,目前已接受近2年的规范治疗。深圳市康宁医院出具的深康强医评[2021]第13号强制医疗诊断评估报告显示:“1.林金聪目前精神病症状显著好转,未查及阳性精神病性症状,自知力部分恢复。2.林金聪近6月来无危害及伤害行为,目前肇事肇祸危险性评估为低风险,符合解除强制医疗的条件”。深圳市康宁医院遂以申请人林金聪经过该院规范治疗,病情好转,近6月内精神状况稳定,未发生伤害自身和危害他人的行为,自知力部分恢复,达到出院标准为由,向本院出具解除强制医疗意见书,建议解除对被强制医疗人林金聪强制医疗。本院认为,被强制医疗人林金聪经强制医疗后,经评估病情显著好转,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被强制医疗人林金聪解除强制医疗。审 判 长 连 亮审 判 员 洪沪淞审 判 员 龙 烁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卢欣璇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魏梅其他执行裁定书(2021)沪0112执11305号 下一篇 张秀丽、东港市前阳镇平安村十二组返还原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5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