翟卫宁与刘月菊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2021)陕0582执恢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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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582执恢152号案件名称
翟卫宁与刘月菊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华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华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翟卫宁;刘月菊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华阴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582执恢152号翟卫宁、刘月菊:申请执行人翟卫宁与被执行人刘月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华阴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陕0582民初575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被执行人刘月菊逾期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翟卫宁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10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翟卫宁主动放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实际执行10100元,其中执行费50元。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1)陕0582执恢152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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