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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兴龙支行、谢新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03执恢6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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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803执恢639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兴龙支行、谢新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安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兴龙支行;谢新亮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03执恢6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兴龙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孝肃路50号。负责人:刘建国,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谢新亮,男,198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现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皖0803民初257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谢新亮名下银行帐户存款15847.22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 斌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江子云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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