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城市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慕长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2执44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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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2执4446号案件名称
大连城市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慕长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大连城市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慕长林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4446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城市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武汉街73号1405室。法定代表人:万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杜宝红,系辽宁同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慕长林,男,1983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申请执行人大连城市广场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慕长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业经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于2020年9月25日作出(2020)辽0202民初6598号民事调解书,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住房公积金、人民银行开户情况等财产情况,并进行了传统调查。本院应申请执行人申请于2021年6月17日划拨被执行人名下四份平安人寿理财类保险合同(保单号为P070000001476691、P070100003246999、P070000001697104、P070000001314983)的保单现金价值,合计9403.98元,已给付申请执行人。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通过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书面同意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梁超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于开齐书 记 员 张曼丽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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