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度者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882民初41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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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882民初4191号案件名称
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度者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石桥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口度者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辽宁三友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国强;刘兆义;金丽英;董伟;胡纯霞;邹存兵;赵凯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石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82民初4191号原告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青龙山大街。法定代表人孙德涛,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赵琳琳,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住营口市站前区。被告营口度者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大石桥市站前街中街里。法定代表人王国强。被告辽宁三友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抚顺县后安镇南彰党村。法定代表人邹存兵。委托代理人李安琪,女,1996年2月9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员,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黄涛,男,辽宁青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国强,男,1961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刘兆义,男,1973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德惠市。被告金丽英,女,1971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大石桥市。被告董伟,男,197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告胡纯霞,女,1983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邹存兵,女,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赵凯,男,1969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营口度者生态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辽宁三友农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王国强、刘兆义、金丽英、董伟、胡纯霞、邹存兵、赵凯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辽宁大石桥隆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合计11400.0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胜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林忆伟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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