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胜均、项丽平等刘利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1民初2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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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1121民初2155号案件名称
刘胜均、项丽平等刘利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田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胜均;项丽平;刘利洪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1民初2155号 原告:刘胜均,男,汉族,1987年2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安阳,浙江省青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项丽平,男,汉族,1976年12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告:刘利洪,男,汉族,1964年11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刘胜均与被告项丽平、刘利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刘胜均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胜均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4元,减半收取662元,由原告刘胜均负担。 审判员赖骏 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洪津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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