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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胜均、项丽平等刘利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1民初21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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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1121民初2155号
  • 案件名称

    刘胜均、项丽平等刘利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田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刘胜均;项丽平;刘利洪
  • 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1121民初2155号 原告:刘胜均,男,汉族,1987年2月25日出生,住贵州省正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安阳,浙江省青田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 被告:项丽平,男,汉族,1976年12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告:刘利洪,男,汉族,1964年11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刘胜均与被告项丽平、刘利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原告刘胜均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胜均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4元,减半收取662元,由原告刘胜均负担。 审判员赖骏 二O二一年九月六日 代书记员洪津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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