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德刚、攸县莲塘坳镇幽居村龙潭山组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23民初6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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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23民初6663号案件名称
陈德刚、攸县莲塘坳镇幽居村龙潭山组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攸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陈德刚;攸县莲塘坳镇幽居村龙潭山组;攸县莲塘坳镇幽居村民委员会案件缘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23民初6663号原告:陈德刚,男,195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住湖南省攸县。被告:攸县莲塘坳镇幽居村龙潭山组,住所地:攸县莲塘坳镇幽居村龙潭山组。负责人:刘春华,职务:组长。被告:攸县莲塘坳镇幽居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攸县莲塘坳镇幽居村。法定代表人:周龙华,职务:村长。原告陈德刚与被告攸县莲塘坳镇幽居村龙潭山组、被告攸县莲塘坳镇幽居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陈德刚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缴纳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德刚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刘抚男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王玉莲书 记 员 符志飞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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