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来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初721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民初7213号
  • 案件名称

    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来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淮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来菊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民初7213号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66871707D。法定代表人:金克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磊,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来菊,女,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来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仁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维维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