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来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0403民初7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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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403民初7213号案件名称
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来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淮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王来菊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403民初7213号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洞山迎宾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66871707D。法定代表人:金克绪,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磊,安徽衡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来菊,女,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王来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南东华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邵仁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维维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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