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丽萍与胡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2民初5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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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2民初5661号案件名称
游丽萍与胡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游丽萍;胡晓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5661号 原告:游丽萍,女,1965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晓,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辉,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沥丹,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游丽萍与被告胡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丽萍撤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游丽萍负担。 审 判 员 陆友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寿杰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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