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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丽萍与胡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2民初566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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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02民初5661号
  • 案件名称

    游丽萍与胡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游丽萍;胡晓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2民初5661号     原告:游丽萍,女,1965年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杰,重庆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胡晓,男,1983年3月14日出生,住重庆市涪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辉,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沥丹,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游丽萍与被告胡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游丽萍撤诉。案件受理费2860元,减半收取1430元,由原告游丽萍负担。  审  判  员   陆友林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寿杰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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