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巩建军与加勒头别克艾勒甫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1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4322执保713号
  • 案件名称

    巩建军与加勒头别克艾勒甫民事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富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巩建军与加勒头别克艾勒甫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保713号被申请人:加勒头别克艾勒甫,男,1978年5月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本院审理的申请人巩建军与加勒头别克艾勒甫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加勒头别克艾勒甫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加勒头别克艾勒甫在银行存款10,000元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杰克森阿迪力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叶尔江胡拉尔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