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281民初266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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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281民初2668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醴陵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某案件缘由
股权转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281民初2668号之一原告:刘某,湖南省新宁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宾某,湖南瀛启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仲裁)或反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仲裁)请求,代为接受和解、调解,代为签署法律文书等;代为提起上诉,代为承认、变更、放弃上诉请求,代为签署法律文书等;代为申请执行,代为接受和解、调解,代为领取执行标的物,代为签署法律文书等。被告:杨某清,湖南省醴陵市人。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立案。原告刘某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54元,减半收取1177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 判 员 李志和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陈 亮书 记 员 李英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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