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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晋峰、张珂罚金执行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2021)陕0428执2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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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428执256号
  • 案件名称

    杨晋峰、张珂罚金执行一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武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杨晋峰;杨晋峰;张珂;张珂;长武县人民法院;长武县人民法院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428执256号     申请执行人长武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长武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08月05日依据(2020)陕0428刑初51号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杨某某交纳罚金20000元;要求被执行人张某交纳罚金15000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杨某某、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并限期履行判决义务,但被执行人杨某某、张某至今未完全履行判决义务。经查询被执行人杨某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544.29元,张某名下银行账户存款8624.51元,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该罚金11168.8元(已上缴国库)。被执行人杨某某、张某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因被执行人杨某某、张某不积极履行判决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杨某某、张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布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审 判 长   曹庚科审 判 员   崔  宁审 判 员   王航会                                 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德华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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