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县盛达彩钢厂、王晓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1执8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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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21执856号案件名称
额敏县盛达彩钢厂、王晓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额敏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额敏县盛达彩钢厂;王晓林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1执856号申请执行人:额敏县盛达彩钢厂,住所地额敏县额敏镇额铁路,法人:吕会生。 被执行人:王晓林,男,1968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新疆额敏县。 本院受理的额敏县盛达彩钢厂与王晓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额敏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4221民初4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额敏县盛达彩钢厂于2021年4月15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晓林向申请执行人额敏县盛达彩钢厂支付案款9,807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5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实施了如下执行措施: 2021年4月17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王晓林名下银行、存款、人民银行、互联网银行(支付宝、财付通、网银)进行查询,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王晓林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 2021年4月17日起多次对被执行人王晓林名下保险、证券、车辆登记信息进行查询,反馈被执行人王晓林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4月23日查询被执行人王晓林名下车辆,名下×××、×××均已查封; 2021年5月28日,查询被执行人王晓林在额敏县辖区房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王晓林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5月5日,查询被执行人王晓林名下无农机可供执行; 2021年4月23日查询被执行人王晓林名下无公积金缴存记录; 2021年4月25日,查询被执行人王晓林在额敏县辖区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王晓林无财产可供执行; 2021年9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晓林发出限制消费令; 现因被执行人王晓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额敏县盛达彩钢厂出示调查材料后,申请执行人额敏县盛达彩钢厂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未向我院提供被执行人新的财产或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王晓林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王晓林发出限制消费令。申请人执行人额敏县盛达彩钢厂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王晓林的财产线索,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提出申请时间不受执行期间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齐力刚审判员 王伟审判员 贾世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薇书记员 巴合地尔·帕尔哈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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