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鸿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桂0108执保16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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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108执保1600号案件名称
潘鸿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南宁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潘鸿群;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桂0108执保1600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潘鸿群:关于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潘鸿群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根据已生效的(2021)桂0108财保1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采取保全措施。在保全措施实施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9月8日解除潘鸿群名下银行(邮政、工行、光大、微信账户)存款31792.98元的冻结。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21)桂0108财保17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按上述措施实施保全,本案以解除保全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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