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昆、宋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324民初74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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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4民初7467号案件名称
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昆、宋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睢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昆;宋莉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24民初7467号原告: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780114054,住所地徐州市二环西路63号,现住所地睢宁县浙江商贸城物业办公室。法定代表人:梁维,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磊,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梁,该公司职工。被告:张昆,男,1978年3月15日生,汉族,住睢宁县庆安镇龙南村163号,现住睢宁县成侯花园B区。被告:宋莉,女,1979年10月5日生,汉族,住睢宁县桃元镇金庄村465-1号,现住睢宁县成侯花园B区。原告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昆、宋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昆、宋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元,由原告江苏大彭阳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武 震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邢梦洁书 记 员 张莉莉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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