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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章顺、胡金云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3127执5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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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3127执525号
  • 案件名称

    覃章顺、胡金云等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永顺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永顺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覃章顺;胡金云;吉首溢丰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3127执525号申请执行人覃章顺,男,1967年5月3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被执行人胡金云,男,1973年1月2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南省永顺县。被执行人吉首溢丰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首市石家冲办事处桃子坪90号。法定代表人王瑛,男,1981年07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龙山县。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覃章顺与被执行人吉首溢丰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金云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的(2021)湘3127民初41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吉首溢丰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金云没有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覃章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给被执行人吉首溢丰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金云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吉首溢丰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金云的银行存款、理财产品、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经上述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吉首溢丰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金云名下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表示不能提供。2021年9月2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吉首溢丰道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胡金云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网上公布。2021年9月2日约谈申请执行人覃章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本院认为,截至2021年9月2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5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正友审 判 员 张彩虹审 判 员 全 英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法官助理 杨晓蓉书 记 员 向 钦附相关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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