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古力巴格(北京)食品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卫东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民申496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民申4961号
  • 案件名称

    古力巴格(北京)食品投资有限公司与张卫东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古力巴格(北京)食品投资有限公司;张卫东;张某;崔某;费郁芳;韩建成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民申49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古力巴格(北京)食品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表人:陈超,总经理兼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暴杰,北京奥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邬静静,北京奥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崔某,女,1990年1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北京市昌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男,201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住北京市昌平区。法定代理人:崔某(张某之母),住北京市昌平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费郁芳,女,195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卫东,男,1951年9月4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韩建成,男,198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北京嘀嘀无线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昌平区。再审申请人古力巴格(北京)食品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巴格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崔某、张某、费郁芳、张卫东、韩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1民终36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巴格公司申请再审称,(一)韩建成提交的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申请人与之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审法院无视申请人提交的相反证据且未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原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充分的证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再审情形;(二)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导致法律关系认定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再审情形。综上所述,申请人认为原审法院错误认定事实,导致适用法律错误,在此恳请贵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作出公平、合理的裁判,以维护法律公正,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韩建成提交书面意见称,(一)巴格公司提起再审申请的理由中根本没有任何再审的法定原因,其提起申请再审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二)关于巴格公司在申请书中所列举的所谓“理由”,都是不成立的;(三)二审判决没有“适用法律确实错误”的情形,巴格公司在再审申请书中也没有举出“二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确切证据,其所陈述的理由都缺乏新的事实和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根据现有证据,虽然韩建成出借款项及取得利息均系通过张帆进行,但张帆向巴格公司转款案涉16万元后即在巴格公司OA系统申请与之前34万元款项合并出具50万元借条,巴格公司法定代表人亦审批通过,支付利息时张帆亦先在巴格公司OA系统申请,申请事项中也表明为支付韩建成借款利息,故巴格公司与韩建成之间存在事实上的借款合同关系具有高度可能性,原审法院判决申请人巴格公司还款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古力巴格(北京)食品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伟红审 判 员 符忠良审 判 员 付晓华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肖修娟书 记 员 李 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