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涛、陈爱琴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31民初4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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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31民初420号案件名称
李涛、陈爱琴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龙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涛;陈爱琴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 西 省 黄 龙 县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631民初420号原告:陈爱琴,女,汉族,生于1975年10月28日,现住黄龙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被告:李涛,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15日,现住黄龙县,公民身份号码:61063XXXX409150016。原告陈爱琴诉被告李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系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爱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9元,减半收取84.5元,由原告陈爱琴负担。审 判 员 霍 宏 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冯 霄 1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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