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县金志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芬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1民初29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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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4221民初2914号案件名称
额敏县金志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芬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额敏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额敏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额敏县金志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芬兰案件缘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额敏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4221民初2914号原告:额敏县金志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额敏县。 法定代表人:李爱娣,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李芬兰,女,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 原告额敏县金志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芬兰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原告额敏县金志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额敏县金志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额敏县金志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额敏县金志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敏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艾达娜·马合萨提汗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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