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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红水、陈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881执82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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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881执820号
  • 案件名称

    童红水、陈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童红水;陈发
  • 案件缘由

    民事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881执820号申请执行人:童红水,男,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陈发,男,1975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本院(2020)皖1881民初1681号民事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03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息人民币360900元和支付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5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分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皖1881执82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洪 玲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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