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惠民、张稞等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681执198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81执1985号
  • 案件名称

    王惠民、张稞等责令退赔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港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惠民;张稞;崔珈铭
  • 案件缘由

    责令退赔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985号申请执行人:王惠民,男,1999年12月27日出生,现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被执行人:张稞,曾用名张竹,女,1996年8月15日出生,满族,捕前住辽宁省东港市。被执行人:崔珈铭,曾用名崔翔,男,199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捕前住辽宁省东港市。申请执行人王惠民与被执行人张稞、崔珈铭责令退赔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作出(2021)辽0681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查明,依据本院(2021)辽0681刑初141号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稞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执行人崔珈铭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共同退赔王惠民92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股息红利、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二被执行人正在服刑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高玉滨审判员  牟洪利审判员  丁龙飞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邓晓飞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