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占祥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浙0109刑初1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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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109刑初1175号案件名称
邵占祥危险驾驶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杭州市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邵占祥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浙0109刑初1175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占祥,男,1984年6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灵宝市,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灵宝市;因本案于2021年8月27日被刑事拘留,现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杭萧检刑诉(2021)206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占祥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朱玲娣出庭,指控: 2021年8月26日中午,被告人邵占祥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饮酒后驾驶悬挂号牌为×××(属于其他车辆号牌)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已报废),沿杭州市萧山区塘湄线东侧非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塘湄线和东瑞四路交叉路口时,被民警依法查获。经鉴定,被告人邵占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1.3mg/100mL。 被告人邵占祥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占祥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具有坦白等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邵占祥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3000元,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邵占祥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表示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占祥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邵占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奎刚 二○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方淑君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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