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陈南扬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0604执12951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604执1295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陈南扬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佛山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陈南扬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0604执1295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汾江中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60432491970XG。被执行人:陈南扬,男,1991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本院在执行佛山市禅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陈南扬行政非诉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604行审331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佛山市网络查控系统向不动产、金融、车辆、工商等财产登记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并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对此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0604执12951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伟坤审判员  瞿 茜审判员  陈业翔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健航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