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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姚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528民初33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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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528民初3339号
  • 案件名称

    王某与姚某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富平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某;姚某
  • 案件缘由

    返还原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528民初3339号原告:王某,住三原县大程镇。被告:姚某,住富平县宫里镇。原告王某与被告姚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1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740元,减半收取计187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陈含荣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惠汉超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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