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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友主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108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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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初10865号
  • 案件名称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友主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浏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彭友主;江三英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民初10865号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浏阳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李寿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龙,男,198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系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川支行客户经理。被告:彭友主,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江三英,女,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本院在受理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彭友主、江三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减、缓、免,且诉讼中明确要求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湖南浏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审 判 员  何 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王 亮书 记 员  曾佑芳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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