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常明与江信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39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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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3952号案件名称
刘常明与江信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刘常明;江信瑞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13952号 原告:刘常明,男,1975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康正泰,重庆光界(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智云,重庆光界(渝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信瑞,男,1978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刘常明与被告江信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刘常明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故原告刘常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常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刘常明负担。 审 判 员 施竹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 助 理 马智林书 记 员 杨 娇 - 1 -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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