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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松、伞秀蕊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81执1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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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执1350号
  • 案件名称

    王松、伞秀蕊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兴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王松;伞秀蕊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81执1350号申请执行人:王松,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被执行人:伞秀蕊,女,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松与被执行人伞秀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1481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案件需要长期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在自愿的前提下,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终结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481执135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明宇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青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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