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松、伞秀蕊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481执13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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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481执1350号案件名称
王松、伞秀蕊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兴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兴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王松;伞秀蕊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兴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481执1350号申请执行人:王松,男,198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被执行人:伞秀蕊,女,1979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兴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松与被执行人伞秀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兴城市人民法院(2021)辽1481民初12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现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案件需要长期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在自愿的前提下,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终结条件和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1481执1350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明宇审判员 杨晓东审判员 徐国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青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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