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秀英、向秀英诉被告彭英志离婚纠纷一案等婚姻家庭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3101执保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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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3101执保207号案件名称
向秀英、向秀英诉被告彭英志离婚纠纷一案等婚姻家庭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吉首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首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向秀英;向秀英诉被告彭英志离婚纠纷一案;彭英志案件缘由
婚姻家庭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3101执保207号申请人:向秀英,女,土家族,1973年11月13日出生,湖南省桑植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吉首市。被申请人:彭英志,男,土家族,1973年1月1日出生,湖南省龙山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吉首市。原告向秀英诉被告彭英志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向秀英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长沙圆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为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为彭英志)所有的坐落于长沙市岳麓区汇智中路169号金导园一期工业厂房A区4栋503、504号房产予以查封,并扣留该工业厂房A区4栋503、504号房屋2021年12月18日至2022年12月17日止的租金231525元。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作出(2021)湘3101民初88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依据该民事裁定查封长沙圆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长沙市岳麓区汇智中路169号金导园一期工业厂房A区4栋503号〔权证号为湘(2018)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370897号〕、504号〔权证号为湘(2018)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370902号〕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并扣留长沙圆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长沙市岳麓区汇智中路169号金导园一期工业厂房A区4栋503、504号房产2021年12月18日至2022年12月17日止的租金23152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二)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吉首市人民法院(2021)湘3101执保207号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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