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好、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702民初5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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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02民初5291号案件名称
常好、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常好;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2民初5291号原告:常好,男,汉族,2003年6月8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永强,新乡市红旗区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614914114G,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华兰大道甲1号。法定代表人:安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源成,该单位员工。原告常好诉被告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25日立案。2021年9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常好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好撤诉。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常好承担。审判员 刘向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姜 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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