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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好、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702民初52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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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02民初5291号
  • 案件名称

    常好、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常好;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02民初5291号原告:常好,男,汉族,2003年6月8日出生,住新乡市红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永强,新乡市红旗区明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614914114G,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华兰大道甲1号。法定代表人:安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娄源成,该单位员工。原告常好诉被告华兰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2021年8月25日立案。2021年9月8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常好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好撤诉。案件受理费463元,减半收取231.5元,由常好承担。审判员  刘向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姜 静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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