闫贵全、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3执保83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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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3执保831号案件名称
闫贵全、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申请保全案件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黄骅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闫贵全;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胡立强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3执保831号申请人:闫贵全,男,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淑霞,河北铭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西矿街130-1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140000111071637N。法定代表人:杨部廷,负责人。被申请人:胡立强,男,1972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申请人闫贵全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胡立强价值53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申请人闫贵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闫贵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中铁十二局集团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53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周洪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安欣茹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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