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大伟、陈智琴等哈斯木拜克·哈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4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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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1405号案件名称
吕大伟、陈智琴等哈斯木拜克·哈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吕大伟;陈智琴;哈斯木拜克·哈力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405号申请执行人:吕大伟,男,198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执行人:陈智琴,女,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哈斯木拜克·哈力,男,1982年11月14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执行人吕大伟、陈智琴与被执行人哈斯木拜克·哈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新2324民初445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吕大伟、陈智琴于2021年7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2422元(不含执行费),未执行标的额12422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吕大伟、陈智琴与哈斯木拜克·哈力于2021年9月14日达成长期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吕大伟、陈智琴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2324执1405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哈杰提书记员 关旭东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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