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城南支行、卢桂华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802执370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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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802执3702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城南支行、卢桂华银行卡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清远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城南支行;卢桂华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802执370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城南支行,住所地:住所地清远市新城东八号区15号D楼首层。负责人:方漫梨,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邱任,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和焉,广东东方昆仑律师事务所助理。被执行人:卢桂华,男,198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城南支行与卢桂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802民初465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书的确定:被执行人卢桂华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城南支行清偿欠款本金82769.92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手续费(截至2020年3月15日的手续费971.95元、利息5477.34元、违约金3723.64元,此后的费用按照《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领用合约》和章程的约定计付,如有偿还则相应扣减)。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62元,由被执行人卢桂华负担。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城南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向房管、车管等单位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经查,被执行人卢桂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21年9月2日向申请执行人进行电话约谈,并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状况,申请执行人对调查的结果予以认可,但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及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鉴于本案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1802执370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汤振东审判员 黄金荣审判员 何 喆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周银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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