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州市骏腾服饰有限公司、任振良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683执22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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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浙0683执2201号案件名称
嵊州市骏腾服饰有限公司、任振良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嵊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嵊州市骏腾服饰有限公司;任振良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浙0683执2201号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骏腾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嵊州市甘霖镇上高工业区独秀路118号。 法定代表人:徐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志余,嵊州崇仁法律服务所工作者。 被执行人:任振良,男,1957年3月22日出生,住嵊州市。 申请执行人嵊州市骏腾服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任振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683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56710元及相应利息)予以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申请执行人已受偿20000元且双方当事人达成长期执行和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683执220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提起诉讼。 如需申请恢复执行,应于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过岸冰 审判员潘立锋 审判员龚中祥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刘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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