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523民初2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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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523民初2089号案件名称
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汤阴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某;孟某;李某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23民初2089号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人民路112号。法定代表人:袁凯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申某,女,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被告:孟某,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被告:李某,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被告:孟某,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申某、孟某、李某、孟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倩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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