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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523民初20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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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523民初2089号
  • 案件名称

    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汤阴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某;孟某;李某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23民初2089号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汤阴县人民路112号。法定代表人:袁凯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申某,女,1972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被告:孟某,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被告:李某,男,1981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被告:孟某,男,198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汤阴县。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申某、孟某、李某、孟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南汤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艳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倩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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