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继新、贺智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1103执恢5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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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103执恢573号案件名称
刘继新、贺智勇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刘继新;贺智勇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1103执恢573号申请执行人:刘继新,男,196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被执行人:贺智勇,男,196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继新与被执行人贺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做出的(2019)湘1103民初1885号民事调解书。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贺智勇已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完毕。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湘1103民初188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承办人:伍拥军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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