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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国付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粤0303刑初8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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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粤0303刑初817号
  • 案件名称

    吴国付盗窃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吴国付
  • 案件缘由

    盗窃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粤0303刑初817号公诉机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国付,男。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被河北省保定市新市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于2003年12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1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看守所。控辩意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21〕752号起诉书指控:2021年5月17日2时40分许,被告人吴国付来到本市罗湖区旁工地,见有一台切割机在工地内,便在现场徘徊、观察片刻后离开。当日4时30分许,被告人吴国付携带拖板车返回现场,见四周无人,遂将该切割机盗走,并使用拖板车将切割机搬回其位于本市罗湖区螺岭景阳西51号住处藏匿。2021年5月21日,公安民警在上述被告人吴国付的住处将其抓获归案,并现场缴获被盗赃物切割机一台。经鉴定,被盗切割机价值人民币3965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国付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被告人吴国付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吴国付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审理认定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经公开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被告人吴国付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国付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吴国付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从轻、从宽情节,且涉案物品均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吴国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裴 斐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鸿雅法官助理 卢欣璇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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