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年红、杨萍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971执835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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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971执835号之一案件名称
刘年红、杨萍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东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刘年红;杨萍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971执8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年红,女,1973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被执行人杨萍,女,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东莞市万江区。申请执行人刘年红与被执行人杨萍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20)粤1971民初1297号民特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申请执行人支付本金750000元、补偿金5000及违约金151000元,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执行。本院已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杨萍名下位于湖南省永州市宁远县的房屋,查封期限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2024年1月19日止。经申请人申请,本院暂不处理;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在招商银行的账户52×××17、在中国工商银行的账户19×××07,上述银行账户冻结期限均自2021年1月7日起至2022年1月6日止;冻结被执行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的账户,冻结期限均自2021年2月2日起至2022年2月1日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申报其财产状况,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未查得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1年8月31日通知申请执行人到庭,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粤1971执835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余沛潮审判员 张 恒审判员 杨方军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林子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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