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肇庆市同兴物流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粤1204执13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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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粤1204执1307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肇庆市同兴物流有限公司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肇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肇庆市同兴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204执130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阳江市金山路832号1-8层、830号1-4层、828号前面向北1-3层。法定代表人:赖汉新。被执行人:肇庆市同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八路西三榕峡口东三榕港办公楼1号楼206室。法定代表人:杨昌伟。本院在执行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江中心支公司与肇庆市同兴物流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为求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粤1204执130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仁贵审判员 吴玉娟审判员 伍文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谭敬生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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