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文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028执5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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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028执505号案件名称
罗文柏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罗文柏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028执505号移送人: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罗文柏。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罗文柏罚金一案中,于2021年6月22日向被执行人罗文柏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罗文柏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罗文柏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通过网络查询罗文柏的银行、车辆、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对罗文柏的公积金、不动产、工商股权以及保险理产品进行查询,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3.到罗文柏户籍所在地居委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罗文柏有可供执行的财产;4.因罗文柏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且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决定将罗文柏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高平审 判 员 段小琪审 判 员 李红日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尹良硕书 记 员 胡耀文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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